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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镇**村委会**组**号。2018年7月29日,因其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马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云H5****)由都龙镇灯光球场方向驶往粮管所方向。17时56分,行至都龙镇兴隆路粮管所与大寨岔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血液中的定量乙醇含量为243.9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万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查获经过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1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3页。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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