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1********,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景洪市**队**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20时56分许,当行驶至景洪市新大桥转盘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9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人员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委托书、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18)法毒检字第1295号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比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6913****;保证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333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