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家中吃饭并饮酒,于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新N7****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大队**公里处行驶至**大队大队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759****;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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