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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村**号**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道**路段时,见前方有交警执法,驾驶摩托车强行冲卡,后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0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胡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38.64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20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呼气式酒精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7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鉴字9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无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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