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川J7****小型轿车从凉风垭沿潼南大道向江北行驶,行驶至涪江大桥北桥头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到潼南区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静脉血液以送检。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胡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81.1mg/100ml。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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