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2月17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渝A7****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云榭路方向往中庚城A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庚城B区车库路段时,与被害人柳某某驾驶的渝B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归案,后其被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抽血检测。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1.0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3709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5页。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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