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住本县**镇**村**组。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城关村南丫组出发沿杨柳湾、朝土、朱家沟、双碑桥、鸭子坝、电力公司、民族酒店、遵义路往玉溪镇悦冠方向行驶,同日20时45分,行驶至玉溪镇遵义路北段400米(小地名:原新车站门口)路段,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23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08月25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3.检验报告;4.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道真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7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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