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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往胡家院村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途经海小线2公里+200米路段东吉玻璃厂门口时,车辆失控后碰撞道路边上的路灯杆,造成路灯杆、车辆受损及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随即出警,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89mg/100ml,随后将胡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血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9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梁道义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装入检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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