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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90********,土家族,本科毕业,预备党员,许昌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4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从许昌市**大道许昌市**支队出发行驶至许昌市**路许昌市**局。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A*****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从许昌市**局出发回家,行驶途中因别车被人报警案发。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5.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街*号*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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