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庄**组,现住户籍地,务农。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胜平,河南本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建安区文兴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梨园转盘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9.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至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建清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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