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00时3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蓬安县建设南路路段时,与郑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胡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鉴定,案发当时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8mg/100ml。经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地,联系电话15882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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