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6********,初中文化,农民,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黑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环城路由西向东行至伊兰路时,与前方同方向等待信号灯的由徐某某驾驶的黑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79mg/100ml。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察;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签订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小区。
2、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3、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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