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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沙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沙县**小区**幢**单元**室。曾因盗窃罪于1996年2月15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闽******号两轮摩托车(已报废)行驶至沙县泰和路段时被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胡某某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随后被交警带至沙县医院交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10月8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89mg/100ml。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悬挂闽******号牌、发动机号码为VE199281的两轮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类。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经沙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登记查询结果、现场调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福建省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福建省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检察官助理:郑璐璐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小区**幢**单元**室候审,联系电话138508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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