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锦新城小区出发,沿福州市仓山区永南路、福峡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黄山地铁站A出入口附近路段时,因未确保必要的安全距离,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琼******小型轿车碰撞到在其前方同车道内左转弯掉头的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闽******号重型罐式货车的左侧车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叶某某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带其到福州市第二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测。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之间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叶某某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道路性质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抽血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兴
2019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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