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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武威市凉州区**酒店厨师(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翠微路北口路段倒车时,与驾驶人王某某停驶在路边的甘H*****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94mg/100mL。2019年10月12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胡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自愿和解,已将损失赔偿,胡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1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适用缓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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