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91********,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人,家住福建省永泰县****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小区,中建**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A*****小型轿车从榆中县**镇出发至兰州办事,后从兰州东收费站上G22青兰高速,2020年4月23日01时09分行驶至G22青兰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柳沟河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6.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雪燕
书记员:杨应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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