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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海南省屯昌县****村委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9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胡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海南省屯昌县枫木镇早餐店吃早餐饮酒至当日12时许后,便驾驶一辆悬挂琼CC****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屯昌县枫木镇出来沿国道224线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县城方向行驶。被告人胡某某到达琼中县县城农贸菜市场后因找不到其亲属,便于当日16时许准备返回海南省屯昌县枫木镇,在驾车行驶到琼中县县城国兴大道万家惠(兴教路口附近)路段时,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正在进行日常巡逻的民警发现后将其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7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当天17时53分,琼中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将胡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9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2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无二轮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二轮摩托车一辆(车号牌琼CC****);机动车行驶证正副页(琼CC****);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材料;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991号);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应雄        

                                       书 记 员:覃文静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车号牌琼CC****),已发还;机动车行驶证正副页(琼CC****),已发还;

5.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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