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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8********,重庆市江津区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粤U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沿潮州市湘桥区南堤路自西往东行驶至中段时,被在该处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胡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2.1mg/100m1。

2019年11月11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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