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9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厨师,住长沙市岳某某**街道**村巷**组**号。2011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市含浦镇九丰村出发,沿十字路由西往东行驶,在行驶至**镇十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805****。

2、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