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市检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9********,土家族,大学文化,**学**,住湖北省宣恩县**镇**路**号**室。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鄂Q****9的绿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从宣恩县城出发前往恩施城区,行至沪渝高速公路1388公里(恩施收费站)处时,被执行民警发现有饮酒驾驶车辆的嫌疑。经恩施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4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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