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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52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村民,现住**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04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9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与前进路十字口西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95mg/100mI,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红卫

2020年04月03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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