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一人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办公室喝酒后,自行驾车至光明区松白路田寮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对被告人胡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4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晓磊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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