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976****。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27分许,胡某某无证驾驶琼D1****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往陵水县英州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三亚市藤桥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民警盘查,经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民警将胡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测,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车辆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1.被告人胡某某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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