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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已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现住海南省万宁市****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人保)2020年6月15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20时47分,胡某某驾驶一辆悬挂SP188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宁市兴隆墟老油库路口(一桥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胡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对胡某某抽血后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00mg/100ml(试管号:500000338960)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3.乙醇测定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燕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万利隆出租屋。联系电话:188895229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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