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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非党员,住兰考县******组,2020年12月8日因无证驾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700元。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9时44分,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兰考县南彰镇李堡村至G24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为185㎎/100ml。经抽血送检,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5.9㎎/100ml。

2021年1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民警辅警查获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等。2.证人胡庆帽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农用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3.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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