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本村。2015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本院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4时许,经他人举报,驾驶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冀RX****号小型轿车,自永清县**镇于村家中行驶到**镇**KTV,被永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检测,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胡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广花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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