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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轿车行至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清穆园饭店门前,其驾车倒车时撞上了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0.60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其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取保候,联系电话1522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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