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无危险品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苏C2****号普通厢式货车(非液化石油气运输专用车辆,核载1.6吨)非法运输2669公斤液化石油气至江苏省邳州市新河镇收费站附近,被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工作人员查获。
2019年11月18日,邳州市公安局电话传唤被告人胡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邳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案件移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通知书、液化气钢瓶安全处理清单;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称重照片;
4.微信转账记录;
5.检验检测报告;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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