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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9********,汉族,高中文化,建湖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建湖县,住盐城市建湖县**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胡某某曾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9年3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3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JR****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区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进装饰城附近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苏J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当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盐城市区新园路华伦天怡服饰有限公司门口倒车时,撞上该公司大门,后在车内睡着。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民警至现场查获被告人胡某某。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胡某某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毫克。

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六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蓉辉

2020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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