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庄组,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湘******号小车在冷水滩区育才路家和兴超市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胡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号码:1660746****;
2.电子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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