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新郑市**镇**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泰山路与文昌路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某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佩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