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丰县**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广东省新丰县**路段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女装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87.58mg/100ml。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友芳
检察官助理 叶莉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 散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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