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76********,汉族,大专文化,**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琴,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川A*****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浓度达179.8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川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006****。
2.案件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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