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516号

被告人胡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乡**村现住慈溪市****社区**路**号**室。2005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观海卫路天华宾馆附近时在车上休息,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281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86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车辆查询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五年内被追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检察官助理:李仲豪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慈溪市**镇**社区**路**号**室候审(联系电话:1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