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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亚湾区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11时,被告人胡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路**饭店跟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其喝了半斤的百年糊涂牌白酒后,同日17时,其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01****)从大亚湾区**路往大亚湾区**路方向行驶,至大亚湾区龙山八路路段时被惠州市**经济技术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6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雪平

                                               检察官助理 黄诗颖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小区**栋**房,联系方式:1353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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