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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怀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沿烟汕线行驶至1283公里650米非机动车道内,与被害人李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浙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前来处理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8.1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某带至怀宁县月山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两份。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经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5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观清

检察官助理 刘  节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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