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0********,汉族,党员,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盐城市盐都区**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6****号小型轿车,在建湖县县城森达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观湖一号门前路段处,被建湖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9.8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系被当场查获。

3.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无前科劣迹。

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驾驶资格,所驾车辆具有行驶资格。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胡某某血样的情况。

6.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建湖县公安局提供的侦查材料,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曾于2018年涉嫌危险驾驶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案件被撤销。

7.建湖县公安局调取的执法视频,证明查获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情况。

8.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9.8毫克。

9.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饮酒的事实。

10.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20年1月21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 80 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波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