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在饭店聚餐饮酒后,便驾驶车牌号为桂C****7的小型汽车从饭店往桂林市临桂区**居民区行驶。胡某某在驾驶车辆行驶到**路与**路交叉路口防疫检查点时,与检查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胡某某血样进行鉴定,胡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3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文婷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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