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6********,汉族,初中,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现住南宁市邕宁区**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X号小型轿车,途经鲁班路、清厢快速路、沿清厢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厢快速路、厢竹大道匝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胡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吹气检测单,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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