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A*****),于2020年1月26日23时51分许,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沙大道红绿灯路口时,发生了与梁某权驾驶的1辆小型汽车(车牌号:粤A*****)碰撞的交通事故,后被查获,将其带至广东省水电二局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权、郑某奇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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