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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0日02时0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珠海市高栏港区**镇**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段时,刮碰路边石基后再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胡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9.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执勤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处警单、工作记录等;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79.93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林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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