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R/E****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与人民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昀峰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册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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