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持C1E驾驶证驾驶粤A2****号牌小轿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南路33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秋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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