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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5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甲、张某乙,途经东莞市**镇**路与**街交汇路口时,与梁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N****)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某、梁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303****;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16898****。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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