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立案,当天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2时16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醉酒(经检验鉴定,胡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2.68mg/100ml)后驾驶鄂A72****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道金富路路口路段时,被寮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的书证,执法记录视频,黄伟平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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