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晋中市太谷区**乡**路**号,无业。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0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晋中市太谷区南河街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两次结果分别为126mg/100ml、116mg/100ml。经鉴定,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62mg/100ml。在被查获后及抽血检测期间,胡某某曾有逃跑、威胁民警等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拒绝阻碍民警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乡**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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