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组,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U号海马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河南沿岸附近的**娱乐会所行驶至会所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2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二大队出具的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倩
2020年8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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