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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楼**室,系威海**器材有限公司职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轿车,沿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苘山镇高格村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机关检验,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4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违法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坤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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