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村。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沭县长深高速东盘入口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路口左转弯时,与对行的姚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胡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情况等书证;鉴定意见;姚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飞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19404****
2、_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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