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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为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村**岗**组**号,住南阳市宛城区明山路**小区。2019年3月23日,胡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2时3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城国际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翔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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